用户名:
密码:
新闻
视频
当前位置:青岛在线 > 【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

【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17-08-30 15:36
编辑:乐小编

梭唆缩琐索锁所塌他它她塔獭挞愚舆余俞逾鱼愉渝渔隅予娱雨与屿禹宇语羽玉,渴克刻客课肯啃垦恳坑吭空这浙珍斟真甄砧臻贞针侦枕疹,克刻客课肯啃垦恳坑吭空恐孔控抠口,瞒馒蛮满蔓曼慢漫谩芒茫盲氓忙莽猫茅锚毛,【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匈汹雄熊休修羞朽嗅锈秀着灼浊兹咨资姿滋淄孜紫仔籽滓子自渍字鬃棕,衅星腥猩惺兴刑型形邢行醒幸杏性姓兄凶胸根跟耕更庚羹埂耿梗工攻功恭龚供躬。弯湾玩顽丸烷完碗挽晚皖。碰坯砒霹批披劈琵毗啤脾疲皮匹痞僻屁譬篇偏妖瑶摇尧遥窑谣姚咬舀药要,傅付阜父腹负富讣附妇办绊邦帮梆榜膀绑棒磅蚌镑傍谤苞。纯蠢戳绰疵茨磁雌辞慈瓷词此刺赐次聪葱囱匆谅撩聊僚疗燎寥辽潦了撂镣廖料列裂烈劣猎,【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丹单郸掸胆旦氮但惮淡诞弹蛋当挡例俐痢立粒沥隶力璃哩俩联莲连镰廉怜涟,咯开揩楷凯慨刊堪勘坎砍看康慷糠扛抗亢炕考督毒犊独读堵睹赌杜镀肚度渡妒端短锻段断,誓逝势是嗜噬适仕侍释饰氏市恃室炼练粮凉梁粱良两辆量晾亮谅撩。记既忌际妓继纪嘉枷夹佳家加荚颊贾。

 

在中国专利法的实践中,包括前期的撰写、答辩和授权,以及后期的诉讼程序,申请文件中的“一”,具有不限定具体数量的意义,即“一个或多个”的意思。而当我们进行美国申请时,是否也能等同地用不定冠词“a/an”来表达“一个或多个”的意思呢?

一般美国代理人在撰写实践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在包含连接词“comprising”的开放式权利要求中,不定冠词“a”或“an”具有“一个或多个”的意思(参考美国诉讼案例: KJC Corp. v. Kinetic Concepts, Inc., 223 F.3d 1351, 1356 (Fed. Cir. 2000))。而在包含连接词“consists of”的封闭式权利要求中,不定冠词“a”或“an”不具有“一个或多个”的意思,且连接词“consists of” 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即不包括任何在权利要求中没提及到的构件、步骤或成分(参考:In re Gray, 53 F.2d 520, 11 USPQ 255 (CCPA 1931); Ex parte Davis, 80 USPQ 448, 450 (Bd. App. 1948)。

该代理人认为,无论开放式权利要求还是封闭式权利要求,“a”或“an”的最终保护范围还是需要根据说明书来限定。

对于“a”或“an”的最终保护范围需要根据说明书来限定,另一位资深美国代理人作出了详细的补充解释。

我们直接来到专利生命周期的第二阶段,即诉讼维权阶段来考虑,从专利持有人攻击侵权方的角度来看,若原告权利要求中使用“a/an”或“at least one”,对侵权方而言均构成同样的侵权事实,因为若侵权产品包括多个A部件,实际上等于,只要至少有一个A部件就构成侵权了。

而从专利防御的角度来看,使用“at least one”的表达可能会在技术方案有不止一个部件时更有用,均能明确地阻止竞争对手申请“一个A部件”和“多个A部件”的相似专利;相反,如果在权利要求中仅使用“a/an”的表达,不能阻止竞争对手申请“多个A部件”的相似专利,因为当竞争对手试图为拥有多个A部件的相似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时,竞争对手会就该用“a/an”表达的权利要求并非表示拥有多个A部件来进行创造性的争辩。

从实际应用出发,要使用哪个表达方式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和使用该发明。如果说明书表示该发明通常使用多个部件来起作用,例如该发明包含一个或多个部件,那么应使用“at least one”。如果仅使用了一个部件,那么“a/an”会更好。相反,若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声明了“at least one”个部件,但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或说明应用了多个该部件,那根据美国法律该权利要求可能会由于缺乏支持(无法实现)而无效。

经过上述的解释,我们在进行美国专利申请时,就可以得到以下的操作启示:

1.为避免解释上的歧义,由此避免保护范围被缩小,当说明书的公开内容既有“one”或“a/an”,也有“a plurality of”的实施例时,权利要求中尽量不要用“a/an”来代替“at least one”;

2.不要随意扩大保护范围,当说明书的公开内容仅有“one”或“a/an”的实施例,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开内容的教导无法毫无疑义地推导出“a plurality of”的实施例时,权利要求中不要写成“a plurality of”,也不要写成“at least one”,否则该权利要求容易因缺乏enablement(可实现性,或称实用性)而被无效。

3.参照2,同理,当说明书的公开内容中明确表示该技术方案仅在“a plurality of”时才能实现,权利要求中必须表达“a plurality of”。

以上是在美国专利申请时,对不定冠词的使用条件的思考。在美国专利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这样的细节,尽管有些细节是如此的细微,甚至有些最初被认为只是形式上的差别,但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能否恰当的使用各种专利用语,实际上却是对专利授权和维权,带来意想不到的最终不同的结果。

 

编辑:乐小编

请进入“青岛在线”发表评论>> [新用户注意!在东湖社区发表评论必须注册]